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5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确定公布的授权,现将《2005年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与标准》)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采购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各部门和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之内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江苏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助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现行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结合我省实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工程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如采购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应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内、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规定,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根据单位申请,我厅确定省消防总队、省人安厅、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四个部门对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部分项目,2005年试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省财政厅公布备案的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采购。
三、关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和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即各部门和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部门和单位的分散采购应严格按照我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定》(苏财购[2004]13号)执行。
四、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单位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工程类项目数额标准按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执行。对于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明确江苏省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及变更程序的通知》(苏财办购[2003]1号)规定执行。
五、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
(一)各部门和单位在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本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从2005年起各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定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具体要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预算、实施、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工作机制药厂。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要制定采购操作规程,规范政府采购运作机制,切实保障价格质量服务和效率。
六、关于其他事项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尤其是软件,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当且价格从低的原则,优先购买国产正版软件。
(二)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分散采购的单位应及时将采购信自在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政府肌合同副本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备案;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的统一要求办理。
(三)各部门和单位及集中采购机构要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做好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工作。
七、本《目录与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